第四十一条

有效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人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鼓励水路运输经营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