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人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鼓励水路运输经营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