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船舶应当在规定位置标明船名、船籍港和载重线,不得遮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船舶身份自动识别导助航设备。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船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作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