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过。船舶航经桥区水域时,驾驶人员应当掌握通航桥孔净空尺度等参数,从限定的通航桥孔通过。船舶不得在桥区水域从事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航行、作业活动。除紧急情况或者航道疏浚、维护外,船舶不得在桥区水域内停泊;因紧急情况在桥区水域内停泊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报告,采取防撞等有效措施并尽快驶离桥区水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