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违反人民调解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