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参加医疗损害鉴定的有关专家、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