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二节 纠纷解决途径第三十五条有效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场所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场所进行协商;(二)双方参加协商的人数均不超过五人,并相互表明身份,受委托的应当出示委托书;(三)理性、文明表达意见,平等、充分协商,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四)协商一致的,制作、签署书面和解协议。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