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场所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场所进行协商;

(二)双方参加协商的人数均不超过五人,并相互表明身份,受委托的应当出示委托书;

(三)理性、文明表达意见,平等、充分协商,公平、合理解决纠纷;

(四)协商一致的,制作、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