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二节 纠纷解决途径第三十四条有效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患方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一)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二)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