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患方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

(二)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