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作部分修改的,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对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或者主要问题认识不一致的法规案,也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