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关于法规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由会议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