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