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货物运输经营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开展网络货运经营。网络货运经营者承担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健全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制度,不得对实际承运人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诱导恶意低价运输,不得要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不得诱导驾驶员超时驾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