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开展网络货运经营。
网络货运经营者承担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健全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制度,不得对实际承运人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诱导恶意低价运输,不得要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不得诱导驾驶员超时驾驶。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