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设满足产业配套需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并配备相应应急救援、处置等设施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应当停放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没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的,应当停放在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带,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