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实际承运车辆、驾驶员资质资格或者其他证件信息进行确认。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的,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应当确保线上发布的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保证实际承运的货物与运单信息一致。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完善公平的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合理确定和调整计价规则、竞价机制、派单规则等,建立实际承运人服务评价体系,公示服务评价结果。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驾驶员、运单信息等上传至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