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一)落实市容环卫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场内经营者实行垃圾分类,制止违规倾倒垃圾等行为,保持场内环境整洁卫生。(二)科学合理设置摊位,及时制止占用通道、乱摆乱放、摊位外溢、张贴广告等行为。(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