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一)落实市容环卫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场内经营者实行垃圾分类,制止违规倾倒垃圾等行为,保持场内环境整洁卫生。

(二)科学合理设置摊位,及时制止占用通道、乱摆乱放、摊位外溢、张贴广告等行为。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