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一)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规范设置分类经营区域和市场摊位,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

(二)督促场内经营者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对违反经营秩序的行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三)引导消费者有序排队、文明消费,及时劝阻争吵谩骂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