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公共卫生管理责任:

(一)落实传染病疫情、动物疫病防控管理要求,完善防范、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做好农贸市场防疫消毒和病媒生物防控工作。

(二)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消杀等工作。

(三)在农贸市场张贴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标识,对相关行为进行劝阻。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