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进步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半分之一百五十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十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