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进步保障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在科学技术奖励、科学技术立项、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以及科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中,应当将组织和个人获得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优先条件。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