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半分之一百五十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十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