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进步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可以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政策。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