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十一条有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在届满前一年内,向出让方提出申请,并依据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