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在届满前一年内,向出让方提出申请,并依据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