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依据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对需要提前收回的,应在收回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土地使用者,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土地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办法和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