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依据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对需要提前收回的,应在收回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土地使用者,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土地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办法和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