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十条有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由政府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届满后三十日内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回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的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