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烧柴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烧柴主要包括:(一)采伐剩余物;(二)造材剩余物;(三)木材加工剩余物;(四)林中可做烧柴的下灌木、蒿草;(五)林木生长过程中自然坠落的枯枝;(六)林中胸径六厘米以下的枯倒木、枯立木;(七)薪炭林;(八)不可造商品材的病虫害木、过火林木。拣集超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枯倒木、枯立木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或者拣拾可造商品材的林木做烧柴。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