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烧柴主要包括:

(一)采伐剩余物;

(二)造材剩余物;

(三)木材加工剩余物;

(四)林中可做烧柴的下灌木、蒿草;

(五)林木生长过程中自然坠落的枯枝;

(六)林中胸径六厘米以下的枯倒木、枯立木;

(七)薪炭林;

(八)不可造商品材的病虫害木、过火林木。

拣集超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枯倒木、枯立木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或者拣拾可造商品材的林木做烧柴。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