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烧柴主要包括:
(一)采伐剩余物;
(二)造材剩余物;
(三)木材加工剩余物;
(四)林中可做烧柴的下灌木、蒿草;
(五)林木生长过程中自然坠落的枯枝;
(六)林中胸径六厘米以下的枯倒木、枯立木;
(七)薪炭林;
(八)不可造商品材的病虫害木、过火林木。
拣集超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枯倒木、枯立木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或者拣拾可造商品材的林木做烧柴。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