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烧柴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拣集烧柴必须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进行。运输拣集的烧柴,应当持有当地国有林场、林业工作站或者护林员出具的烧柴来源证明。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