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拣集烧柴必须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进行。

运输拣集的烧柴,应当持有当地国有林场、林业工作站或者护林员出具的烧柴来源证明。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