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新建和改造项目的绿地面积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化用地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三)高等院校、医院、疗养院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五;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等污染物的单位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五)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内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占地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公共绿地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

(六)其它建设和改造项目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达不到以上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偿,统一易地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铁路、公路专用绿地和松花江江堤防护绿地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园林绿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与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