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实行城市建设绿线控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划定绿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绿线内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线内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绿线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