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城市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公共建筑附属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绿化。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