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治安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治安管理,维护公共交通工具、场站治安秩序,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二)参加治安安全防范知识和遵纪守法教育培训;(三)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四)驾驶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得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五)不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场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