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等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监测客流状况,遇有客流规模聚集、影响公共交通运营秩序的,应当及时采取疏散乘客和车辆、临时限制客流、临时封站、暂停运营等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