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治安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发现乘客携带违禁物品和管制物品的,应当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