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第四十六条有效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三)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九人以下的载客汽车;(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五)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