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四十五条有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进行核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经驾驶培训机构培训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并收存驾驶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记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驾驶员培训学时计时、考试及质量跟踪,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的衔接制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