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

(三)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九人以下的载客汽车;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五)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