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第十八条有效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运营资金;(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