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运营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