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车辆数量和服务规范运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转让线路经营权;
(二)未经批准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
(三)不按照规定设置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的,应当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相关公交站点公告调整信息。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