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成本评估制度和补贴补偿制度,并定期组织对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政府发放补贴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