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第十七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成本评估制度和补贴补偿制度,并定期组织对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政府发放补贴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