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雷电易发区和其他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域的公共防雷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