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雷电易发区和其他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域的公共防雷设施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