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并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