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督办。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对各自分工联系的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检查督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