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高办理质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