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重要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