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督办。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对各自分工联系的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检查督促。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