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五条有效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代表提出的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交办前可以书面提出撤回。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