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代表提出的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交办前可以书面提出撤回。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